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徐州医科大学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统筹规划,规范信息化项目管理,保障信息化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项目主要涵盖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基础,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工具,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 管理、服务等活动的项目。主要包括:
1.校园网建设项目;
2.与校园网建设相关的网络信息安全类项目;
3.与校园网建设相关的计算、存储等资源建设项目;
4.使用校园网 IP 地址或徐州医科大学域名xzhmu.edu.cn 的各类各级网站;
5.多用户使用或使用公共数据资源的管理信息系统;
6.与一卡通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
7.提供学校公共服务的各类信息系统。
以下类别不在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之列:
1.购买课程、图书、数据库、实验数据、题库等电子资源;
2.个人、办公室、实验室等小规模使用的软硬件购置、升级或扩容;
3.各类专业软件(如:绘图类Photoshop、科研类MATLAB、办公类Visio、CAD等);
4.完全利用社会互联网资源开发建设且不以徐州医科大学为责任单位的项目;
5.以个人名义建设的项目;
6.科研项目中超出基础服务(校园网服务、域名服务、计算存储资源服务)的部分;
7.各二级部门自行建设管理的各类公众号。
第三条学校信息化建设以需求引导、统筹规划、安全可控、 协调发展为原则,注重功能实用和开放共享,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信息化处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申请、立项论证、标书编制、合同签订与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和实际运行予以监督并提供信息化相关的技术支持,项目申请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调研、明确功能需求、项目具体实施、运行与推广,负责项目资产入库登记与财务报账。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功能性论证。申请部门在申请预算前应对项目进行充分调研并对项目进行功能性论证:论证内容应至少包含项目必要性、需求与功能吻合程度、预算经费额度可靠性、项目实施周期合理性及付款方式合理性五个方面,并形成部门会议纪要(5万元以上项目需以部门“三重一大”形式召开)。
第六条预算申请。申请部门将通过功能性论证后的项目,于每年10月31日前填报《信息化项目预算申请表》,信息化处组织校内职能部门进行排序论证,并将结果报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形成次年初步预算上报计划财务处。
第七条正式立项。根据次年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预算及项目排序,总体预算可以覆盖的项目正式立项,总体预算无法覆盖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
第八条未经过上述程序的项目不得列入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范围。特别重要事项,可作为指定预留经费项目予以立项,但不予明确预算经费额度。
第三章 项目购置
第九条购置申请。正式立项项目,应于预算年度9月1日前填写《信息化项目购置论证申请单》。申请部门为项目责任部门,申请部门领导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申请时需明确项目联系人。100万元(含)以上信息化软件、硬件、服务项目、弱电施工项目需填写《政府采购意向公告》。未按时填报申请的项目,信息化处有权终止该项目,并提请计划财务处在预算范围内更改预算项目。
第十条项目方案制定。信息化处根据申请部门的功能需求,形成项目方案(含技术方案、采购方式、评分办法)。对功能需求中不符合实际的部分,信息化处有权进行修订。1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信息化处制定项目方案后,依据采购便利性由资产管理处或信息化处进行采购;金额较小或情况特殊的项目,申请部门经审批后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项目综合论证。10万元(含)以上项目,先由信息化处内部组成跨科室讨论组,对招标参数进行内部论证,并形成信息化处“三重一大”会议纪要,而后组织专家组对功能需求与项目方案的吻合度、合理性进行综合论证。申请部门根据论证意见修订功能需求,信息化处会同申请部门拟定标书,经学校相关审批程序后提交法务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后转交资产管理处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采购完成后,由申请部门根据采购约定,与供应商商定合同重要条款。信息化处会同申请部门拟订合同,并提交法务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完成后由申请部门确认,信息化处签订合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申请部门为项目责任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信息化处负责向申请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分为功能性验收与技术性验收两部分。申请部门负责功能性验收,信息化处负责技术性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包含培训、项目文档编写)完成并试运行15个工作日后,由申请部门完成功能性验收并填写《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单》。
第十六条功能性验收。申请部门根据招投标文件偏离表和合同文件对照功能列表、培训方案逐条确认签字。
第十七条技术性验收。信息化处根据招投标文件偏离表和合同文件,依据《徐州医科大学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定》对项目技术层面进行检测,最终形成验收意见,签字确认。项目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信息化处人员进行技术性验收;项目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由信息化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功能性验收与技术性验收均通过的项目方可视为验收通过。申请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入库登记及付款手续。
第十九条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申请部门须按照验收意见督促建设方整改。对无法继续建设的项目,信息化处有权予以终止。
第六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关于项目综合论证及验收专家组的要求:
项目金额(单位:元) |
项目综合论证专家 |
项目验收专家 |
10万(含)— 30万(不含) |
3人 |
3人 |
30万(含)— 100万(不含) |
≥3人(须含校外专家) |
≥3人(须含校外专家) |
100万(含)以上项目 |
≥5人(须含校外专家) |
≥5人(须含校外专家) |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项目中涉及安全保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等事项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项目取得的信息化成果,责任部门应逐步推进在更广范围内共享。
第二十三条未经信息化处允许,擅自采购或搭建的信息化产品或服务,信息化处有权拒绝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入网、服务器资源、存储资源、DNS解析、数据对接、统一身份认证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流程详见附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发布日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图: